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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搔扰110,依法处罚没商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2  浏览次数:187874
核心提示:  110(包括119、120)报警电话是连接群众与警方的专线,是警方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处置突发事件的生命线,是群众安全的保护神,是整个社会的稳定线。
   (记者 张立川 通讯员 守护夏都)“110”(包括119、120)报警电话是连接群众与警方的专线,是警方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处置突发事件的“生命线”,是群众安全的“保护神”,是整个社会的稳定线。然而,这条跟每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安全线,经常遭遇报空警、假警,各种无效报警和恶意骚扰已成为困扰“110”的一个突出问题。
 
  5月28日晚,禹州市苌庄镇锁石沟村村民孙某(男,现年28岁)酒足饭饱后,陡觉无聊,于是就想找个事情,而且想找个比较“刺激”的事来做,想来想去,感觉还是拨打110比较“划算”,不要钱,而且有得聊。于是拿出手机就拨通了禹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电话,电话中孙某语无伦次、无理取闹,拒不听从接警员劝导和警告,趁着酒劲儿,多次反复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谩骂接警员。
 
  俗话说: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6月1日上午,禹州市公安局颖川中心派出所办案民警将违法人孙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面对证据,孙某对骚扰110和谩骂接警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颖川中心派出所民警对孙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和批评教育,孙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诚恳地通过视频向社会和全体110接警员道歉。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恶意骚扰“110”是违法行为,对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报假警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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