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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闹不停,立法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9  浏览次数:99436
核心提示:所谓纠纷是指争执不下的事情,医疗纠纷顾名思义,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
 

所谓纠纷是指争执不下的事情,医疗纠纷顾名思义,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1月15日,以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对策路径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东南大学举行。来自江苏省哲学、医学、法学等理论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近二十人参加会议,就医疗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等话题展开探讨。 

从预防和处理的角度制定实施医疗纠纷与处理的相关制度,是从法治角度依法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与会学者认为,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应当坚持合法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行政监管,统一鉴定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多方位、多措施保障治安责任的落实,维护治安责任。 

东南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孙慕义表示,医疗纠纷与处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社会公众法律素质、患者权利、医务道德等现实基础,以预防医患对立为目标,引导医疗纠纷处理走规范途径。他认为,人的认识的目的在于到达真理或者不断接近真理,医疗相关制度规范同样如此,相关立法意见的提出和制度设立,必须有坚实、广泛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江苏省社科联副主席徐之顺在讲话中谈到,从法理层面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对策路径进行考量,一方面必须强调专业性,另一方面也要重视规范性、标准化,体现思想性,重视价值设计,在理念层面对政策规范制定的目的、要达到的目标,从医学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等多种角度进行综合考量,确立一些基本的原则,防止相关规定成为“冷冰冰”的条文。他强调,制度制定和完善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其实际执行和实施,因而应考虑其可行性,将专业性、科学性与可行性、可操作性结合起来,为法治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要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体制,以整体的视角进行制度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 


  回顾:多部门屡发文件要求维护好医疗秩序

近年来,包括国家卫计委、公安部等在内的相关部门,曾多次下发关于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文件或通知。

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保安员数量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医院发现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12月20日,国家卫计委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对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定罪依据。

2015年9月8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意见提到,各相关部门将涉医矛盾纠纷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问题,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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